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最终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职责,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四)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
(一)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二)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考核;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督促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
(五)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六)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危险岗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煤矿企业井下作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
(六)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支出;
(七)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八)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保证从业人员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属于重大风险的,还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任务、人员、经费、方法和应急措施等,并及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一)设备、设施、工具和原材料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使用。
当次作业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工具、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场地、物品堆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全教育,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一)烟花爆竹以及使用的涉药生产机械设备、原材料、烟火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二)执行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的流向管理制度;
(三)不得有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工房超员超量作业、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住楼等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调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外墙、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充电桩、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企业集团总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二)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三)强令从业人员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作业;
(四)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及其他危险性劳动;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Chapter 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专家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的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检,将自检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Chapter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可能危及周边人员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紧急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调用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器材等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后及时归还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事故调查组对有关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时,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事故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
Chapter 6附则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