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完善巡查、警示约谈和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