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等。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