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能力;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专家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