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二)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三)强令从业人员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作业;
(四)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及其他危险性劳动;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