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针对检查对象涉及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监督管理职责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的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检,将自检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