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住楼等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单位应当履行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协助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等责任。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住楼等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调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外墙、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充电桩、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