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

(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责任、权力清单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