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0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收储的信贷服务和种子保险业务,支持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联合选育的品种权归属及其产生的收益分配,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拟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品种审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审定档案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可以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依法由种子企业自行实施。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品种试验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申请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三十日内报省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审定公告的适宜范围推广应用。
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并保证使用的林木种子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引种的品种、区域和试验情况的有关报告,由引种人报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引种人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引种时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根据撤销审定公告要求,引种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或者立即停止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一)在展示示范跟踪评价或者生产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品种性状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已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出现上述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二)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生产、代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销售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向购种者出具购种凭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还应当按批次封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标注位置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林木种子包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作使用种子标签二维码,二维码应当包含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作使用二维码标签。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用种,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省飞播造林用种单位应当在飞播前委托设区的市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飞播用种进行检验。
禁止非法从事转基因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
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其他损失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