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等。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作使用种子标签二维码,二维码应当包含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作使用二维码标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