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