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下列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二)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生产、代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销售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向购种者出具购种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