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建立包括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贮藏、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录或者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至少保存五年,档案记录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

种子生产经营者还应当按批次封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