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将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农作物品种引种人应当在拟引进种植生态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林木品种引种人应当在拟引进种植生态区域开展不少于三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

引种的品种、区域和试验情况的有关报告,由引种人报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引种人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引种时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在本省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根据撤销审定公告要求,引种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或者立即停止推广、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