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造林项目、国有林业单位造林用种,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省飞播造林用种单位应当在飞播前委托设区的市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飞播用种进行检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