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本省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展示示范跟踪评价或者生产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品种性状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已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出现上述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