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而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其他损失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合理支出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