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审核、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报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