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