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