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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355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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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1日71 条
    •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1993年4月20日18 条
    •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月8日48 条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3日85 条
    • 第七十三条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8月13日50 条
    •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协商代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十条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集体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第二十条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调出、退休、死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补缴所欠部分。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39 条
    • 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44 条
    •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或者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第二十一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所在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22 条
    •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2 条
    • 第三十八条职工因依法加入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级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工会工作人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帮助其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在收到工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8 条
    •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和解除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而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11日30 条
    • 第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威胁职工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未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的,由人力…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3日48 条
    • 第二十一条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职工,或者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3日43 条
    • 第二十一条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行使企业民主管理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工资协商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5日53 条
    •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以年龄和性别为由裁减女职工。
    •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2日154 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6年3月12日1,242 条
    • 第一百四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54 条
    • 第四十六条(二)与招(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
  • 地方法规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4日2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