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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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355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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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1993年4月20日18 条
-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月8日48 条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8月13日50 条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39 条
- 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44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22 条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8 条
-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和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而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11日30 条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3日43 条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5日53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2日154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6年3月12日1,242 条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54 条
- 地方法规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4日2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