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