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工协商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集体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