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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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253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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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4月29日154 条
- 地方法规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4日2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1日41 条
- 第三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1日70 条
-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7月24日48 条
-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应赔偿。
- 第二十八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7月26日48 条
-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应赔偿。
- 第二十八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4年8月31日114 条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01年4月16日21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10日119 条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55 条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1月25日24 条
- 第十一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 贵州省工会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6日30 条
- 修改、废止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5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加入的其他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