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规章制度的;(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