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