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一)曾被开除党籍、军籍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五)曾因违反辅警管理相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七)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