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托管封存账户,对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托管封存管理: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出境逾期一年不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请的;

(三)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