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讨论、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工会意见;(三)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四)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日,其工资和各项待遇不受影响,特殊情况须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同意。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