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讨论、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工会意见;

(三)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

会意见;

(四)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日,其工资和各项待遇不受影响,特殊情况须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同意。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