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2月17日42 条
-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月6日40 条
-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 地方法规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9 条
-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承担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恢复原状费用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6年1月8日29 条
- 第二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30日28 条
- 第二十五条对检举、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1月5日34 条
-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30日24 条
-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者,或科协、学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由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4 条
-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9月22日42 条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45 条
-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4月26日45 条
-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0年6月22日27 条
-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0年1月18日59 条
- 第五十七条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 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5月9日32 条
-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13日38 条
- 第十九条处置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或者船舶等罚没财物,执法机关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没收、追缴决定书等有效文书,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等手续。
-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根据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收缴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生效裁定、判决而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 地方法规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2年6月17日37 条
-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损害投资者、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依法纳入诚信档案。
- 地方法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8日46 条
-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精河枸杞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