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的权限决定,罚款金额在个人50元以下,法人或其它组织1000元以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被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