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