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根据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收缴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生效裁定、判决而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扣留的财物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政拘留而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等。

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