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精河枸杞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精河枸杞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