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二节 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处置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或者船舶等罚没财物,执法机关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没收、追缴决定书等有效文书,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等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