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