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