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二)对督学或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三)诬告他人的;(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