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等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损害投资者、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依法纳入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