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0月1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确定、调整和公布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产品目录通过公告栏、网上发布等方式公布。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农业机械推广者应当免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示范、指导和信息服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
作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载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在收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上通行,免交通行费。
第三章生产、销售与维修责任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他人品牌、厂名、厂址的;
(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产品标准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五)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六)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
(四)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申请拖延、刁难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四)不按规定收费、上缴罚款的;
(五)违法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徇私舞弊,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违反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