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业机械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农业机械运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