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