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