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责任第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二)假冒他人品牌、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产品标准的;(四)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五)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六)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