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申请拖延、刁难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的;

(四)不按规定收费、上缴罚款的;

(五)违法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徇私舞弊,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违反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