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员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