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按照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