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责任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