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个单月的下旬召开。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出缺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在会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研,了解有关情况。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材料。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应当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各组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受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以及设置旁听席的会议范围、旁听公民人数。
决定设置公民旁听席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的内容确定。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确定的实施方案,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需要合并表决的,按照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除法律规定采用投票方式的外,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自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日报》、湖南人大网等本省主要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