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