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各组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